南阳恒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恒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逸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2执23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恒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567299744E(1-1)
法定代表人:张博威,任董事长。
单位地址:南阳市丝织厂后街2号。
被执行人:河南逸林置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94895901。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任董事长。
单位地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南阳恒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逸林置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22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河南逸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阳恒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5.6万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被告河南逸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恒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逸林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逸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有银行存款;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逸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辆登记信息;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逸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股权登记等信息。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逸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逸林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债权尚余156000元及利息等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322执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逸林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恒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豪亮
代理审判员  张 晓
代理审判员  张巍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