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信阳市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503民初6022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德稳,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继辉,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信阳市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新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异、刘镭,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信阳市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虎、吴继辉,誉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新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翟异、刘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共计298667元(明港美丽乡村道路升级改造骑行步道工程项目二标段工程款尚欠254363元;明港东站广场道路铺设沥青工程款尚欠:44304元(以上均包括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的13%的沥青成本发票一半的税费);2、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违约损失,其中283733.65元自2019年9月7日起,按照该金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14933.35元自2020年9月7日起,按照该金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1日我公司与被告分别签订明港美丽乡村道路升级改造骑行步道工程项目二标段、明港东站广场道路油面工程《沥青路面施工合同》承包施工合同;明港美丽乡村二标工程我公司2019年7月4日施工完毕,明港东站广场道路油面工程我公司2019年7月6日施工完毕,2019年8月2日根据实际施工测量面积,明港美丽乡村二标段道路油面结算工程款为1175548元,明港东站广场道路油面结算工程款为172464元;截止目前被告支付美丽乡村二标油面工程款:988805元,尚欠:186743元未付,支付明港东站广场道路油面工程款:138080元,尚欠:34384元未付,二个项目共欠油面工程款为:221127元。以上款项均为不含税的工程款,原、被告合同中约定了被告需要承担一半的税费,因此应计算被告应当承担的税费77540元(结算金额的13%的沥青成本发票的一半),两个项目含税总工程款为1425552元(其中明港美丽乡村道路升级改造骑步行道工程项目二标段工程款含税为1243168元,明港东站广场道路铺设沥青工程款含税为182384元,减去被告实际已付款1126885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数额为298667元(包括按合同约定被告应该承担的13%的沥青成本发票一半的税费77540元)。“明港东站广场道路铺设沥青”原告于2019年7月6日施工完毕,被告应当于2019年9月6日前将工程款付款至95%,剩余5%工程款被告应当在2020年9月6日前支付。“明港美丽乡村道路升级改造骑行步道工程项目二标段”原告于2019年7月4日施工完毕,被告应当于2019年9月4日前将工程款付款至95%,剩余5%工程款被告应当在2020年9月4日前支付(为方便计算,原告将起算日期调整与“明港东站广场道路铺设沥青”施工完毕日期一致,也即2019年7月6日,其他日期也作相应调整与“明港东站广场道路铺设沥青”应付款时间一致)。因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98667元,其中的283733.65元被告在2019年9月6日前就应当支付完毕,其中的14933.35元被告在2020年9月6日前应当支付完毕,因被告未依约付款,因此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自违约支付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一支付原告违约金。2020年7月6日两个工程已到一年质保期,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工程款,被告一直拖延拒绝支付剩余款项,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誉诚公司辩称:答辩人起诉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依法应当驳回。一、本案的真正违约方是永和公司而非誉诚公司。永和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施工,造成其未能依约完成涉案工程施工,其主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2019年6月11日,答辩人与永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是答辩人将“明港美丽乡村骑行步道”和“明港东站广场道路”沥青铺设施工交由永和公司以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交工验收的方式承包。其中“信阳明港美丽村道路升级改造健身步道建设一期工程(二标段骑行道)”项目全长2.87千米,有1.23千米为原村村通混凝土路面,无需路基处理,余下1.64千米为新修路基,于2019年6月22日通过明港政府委托的监理单位河南中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第三方信阳光明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验收,检测合格,同意答辩人进行沥青面层摊铺。永和公司遂于6月27日进场施工,但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没有依照施工工艺标准、验收规范及路基实际情况施工,用重型运料车、重型压路机施工,致使路基水稳层形成塌陷、裂缝,导致该1.64千米路面出现水稳层、沥青面层全部裂缝、起包、隆起、松散等严重不合格现象。后经监理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现场检查、分析原因,认定为沥青面层摊铺施工工艺不当造成质量事故(详见监理通知单)。永和公司的工程质量不过关,答辩人依照永和公司提供的合同中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了85%的合同价款,依照公平及诚信原则,永和公司应当返还答辩人多支付的工程价款,否则构成不当得利。二、永和公司起诉答辩人支付余下工程价款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本案中,永和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人,其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极大问题,其施工的工程验收不合格,永和公司虽然派人用乳化油和石粉料进行了维修,但于事无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永和公司主张工程价款没有法律依据,相反,其应当退还前期答辩人多支付的工程价款。三、永和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赔偿责任。永和公司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法达到验收标准,且其不顾答辩人的工期问题,无理拖延,不予完善,致使答辩人不得不额外花费资金返工,答辩人不支付余下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永和公司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失。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条第三项明确约定:“乙方(永和公司)未按甲方(答辩人)指令施工或由于机械故障及其操作人员的失误,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责任由乙方承担。”永和公司为了减少施工成本,用重型机械从信阳市往施工地点运输施工运料,为了节约时间及用工成本,摊铺时间过长,致使施工用料内外温差大,摊铺温度无法衔接,出现质量问题,该质量问题是由施工方永和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应当由其承担责任。合同第五条第五项约定:“路面出现质量问题,分析原因,划清责任。下面层因油石质量、摊铺施工工艺造成油面开裂、松散、油包等,由乙方(永和公司)负责。”依照以上合同约定,铺设的油面出现质量问题,永和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积极修缮或返工,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但永和公司却在出现问题后一再拖延,给答辩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名誉和经济损失。永和公司现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任何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四、永和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交工验收,提供沥青砼的配合比、实验资料并提供工程款发票,是“明港东站广场道路铺设沥青”工程未进行工程结算的原因,即并非誉诚公司不对该项目工程尾款进行结算,而是由于永和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验收资料,誉诚公司无法验收并结清余款。故,是由于永和公司自身原因所致,不存在誉诚公司逾期支付的问题,只要永和公司按期交工验收,并将沥青砼配合比、实验资料及发票提供给誉诚公司,誉诚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即会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工程尾款。誉诚公司不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滞纳违约金更是无从谈起。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据此,答辩人已提出反诉。即,永和公司应当返还答辩人多支付的工程价款及合同中约定的相应税费,同时应当承担起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答辩人返工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综上,请法庭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永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誉诚公司反诉称:2019年6月份,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将“信阳美丽乡村道路升级改造及健身步道建设一期工程项目(二标段)”发包给誉诚公司,建设工期180天,竣工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2019年6月,永和公司业务员朱玉兰获取信息后,多次到誉诚公司要求将做好的水泥或水稳路基基础上摊铺"8cm厚沥青砼路面分项工程”施工承包给永和公司(因誉诚公司是市政三级资质,永和公司是公路二级资质,有沥青砼拌合站,具备沥青路面施工条件)。经协商:誉诚公司同意将“美丽乡村骑行步道”和“明港东站广场道路”沥青铺设施工交由永和公司以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交工验收的方式承包。两项工程不含税价款1253600元,含税工程价款为1325750元。付款方式为誉诚公司预付和工程进度支付,誉诚公司按含税价付款,由永和公司向誉诚公司提供13%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各承担税费的一半),详见签订的两份合同。合同签订后,永和公司对“美丽乡村骑行步道”施工时,不按图纸设计(此标段有1640m为新建道路,设计标准为自行车骑行健身道,属非机动车道路,其余为原村村通水泥路面),及相关施工工艺标准、验收规范及路基实际情况施工,不听誉诚公司技术人员劝阻,用重型运料车(车辆荷载和自重约80一90吨)、重型压路机(振动钢轮20吨、双皮轮33吨)施工,致使路基水稳层形成塌陷、裂缝,导致1640米路面水稳层、沥青面层全部裂缝、起包、隆起、松散等严重不合格现象,经两次维修后仍不能交付验收(美丽乡村骑行道,全长2.87公里,其中水泥路基1.23公里,水稳路基1.64公里。),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要求拆除返工重做。该1640米拆除机械及运费268297.06元,返工6%水泥稳定碎石成本446860.11元,该两项损失合计为715157.17元。为此,誉诚公司多次找永和公司解决问题,但永和公司的经办人朱玉兰到现场看后说“我当不了家,回公司汇报后看公司如何决定”,此后再无下文。由于建设单位要求交工日期逼近,誉诚公司被逼再次要求永和公司朱玉兰解决问题,朱说让找公司的蒋总解决,而永和公司的蒋总说:公司比较忙,这点小活顾不上,要不明年春暖再返工,否则,你们爱怎么办就怎么办!永和公司的行为己表明其拒绝继续履行双方签订合同的义务,行为己构成严重违约。誉诚公司向业主平桥区明港政府交日期是2019年12月1日,根本不可能等到永和公司说的第二年,否则,不仅损害了誉诚公司商业信誉,而且还要向政府支付巨额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为了防止损失扩大,誉诚公司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好重新花费资金按照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求拆除返工。该经济损失715157.17完全是永和公司过错造成的,应当向誉诚公司承担赔偿。另,在永和公司施工期间,誉诚公司向其支付美丽乡村骑行道二标段工程价款(含税金)988805元,而永和公司实际完工未拆除水泥路面沥青面层(因永和公司至今未提供合同约定的交工资料,未共同验收,现暂未认定这部分为合格工程。)工程价款为662150元(含税金),誉诚公司向永和公司多支付工程价款326655元应退还(此款为不合格拆除部分不应计价)。按照合同要求,誉诚公司已支付含税金工程款1126885元(含东站工程),永和公司就应当依约向誉诚公司提供合同约定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誉诚公司退赔13%税金101029.9元。综上,合同依法成立就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永和公司收款后,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等责任。在此情况下,永和公司却先告状,毫无道理可言,其诉讼依法应当驳回,为了维护誉诚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反诉请求:1、判令永和公司立即向原告誉诚公司退还多支付工程款326655元;2、判令永和公司赔偿誉诚公司经济损失715157.17元;3、判令永和公司立即退还誉诚公司美丽乡村骑行道税金101029.9元或判令永和公司向誉诚公司提供800230元13%的增值税专票;4、判令永和公司承担案件全部反诉费。
原告(反诉被告)永和公司辩称:1、双方约定据实结算含税工程价款共计1425552元,这个是根据实际测量的,是客观存在的;2、反诉原告称是事故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没有任何证据,永和公司是按照施工规范的要求和工艺标准进行施工,混凝土为密集配型热拌沥青混凝土,要求使用较大吨位的车辆运输,但并非被告说的80到90吨的车辆,要求使用重型压路机施工辗轧;3、永和公司从未认可是沥青路面出现问题,相反,在发现路面隆起后,反诉原告找到信阳市和驻马店市的专家去看了后,表示是反诉原告施工的水稳出现问题,该责任应当由反诉原告承担,其要求返还工程款和赔偿损失,没有任何依据;4、两项工程77540元的税金,应当由反诉原告承担,而不是对方称的101029.9元,因为反诉原告不按约定付款,所以该票据暂未交付给反诉原告,相关的实验检材,也未交给反诉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7日,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人民政府(发包人)与誉诚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位于明港镇的信阳明港美丽乡村道路升级改造及健身步道建设一期工程项目(二标段)发包给誉诚公司,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6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2月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后誉诚公司与永和公司经协商,约定将明港美丽乡村道路升级改造骑行步工程项目二标段油面和明港东站广场道路铺设沥青施工工程分包给永和公司。永和公司(乙方)和誉诚公司(甲方)于2019年6月11日分别就该两个工程项目各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其中明港美丽乡村道路升级改造骑行步道工程项目二标段油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主要内容为:一、工作内容:1、美丽乡村原水泥或水稳路面喷洒乳化沥青粘层油+3cm厚AC-13上面层+5cm厚AC-20下面层。总施工面积约12500㎡,单价为:11元/cm/㎡,合计约1100000元;承包方式:包工包料;2、乙方指定的沥青厂家为甲方开具13%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双方各承担税费的一半(即6.5%),按照以上项目总金额,甲方应承担的税费为63300元;二、工程价款:按实际施工面积,以上工作内容工程款加税费合计约为壹佰壹拾陆万叁仟叁佰元整(约1163300元),工程完工后以实际测量数据,据实结算,甲方将工程款转账至乙方指定的沥青厂家账户,沥青归乙方所有,抵本合同甲方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由沥青厂家为甲方开具13%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双方各承担税费的一半;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10%的工程款,机械进厂再付10%的工程款,底层施工至底层工程量的2/3时,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65%,面层施工至面层工程量的2/3时,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5%,油面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并在油面完工15日内出具工程量结算单,如甲方逾期不出具工程结算单或对工程量不予确认,以乙方出具的工程量结算单为准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另在油面完工30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不及时组织验收则视为甲方自动验收此工程合格。剩余5%为一年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内免费维修,质保期外终身维护,只收取维修成本费用),到期后30日内支付给乙方,逾期不支付则甲方需按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乙方支付滞纳违约金;四、质量和工期管理:1、按图纸要求规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由乙方包路面交工验收,厚度以此合同为准;2、施工期间甲方应委派技术人员提前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和施工监督,并配合搞好现场质量控制;3、甲方指令有误或未能及时提供质量标准,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未按甲方指令施工或由于机械故障及其操作人员的失误,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责任由乙方承担。4、工程施工出现工期拖延问题,分析原因,划清责任。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工程设计图纸等原因造成的机械停工2天以上,因此造成的损失费用由甲方负责(人民币壹万元/日)。如超出2天以上仍未解决,乙方有权将机械撤离施工现场,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因此造成的损失费用由乙方负责(人民币壹万元/日);5、路面出现质量问题,分析原因,划清责任。下面层因油石质量、摊铺施工工艺造成油面开裂、松散、油包等,由乙方负责。因甲方现有老路面已经出现断裂、沉陷等问题。如因老路面质量问题导致的路面不均匀沉降、裂缝,而反射到沥青混凝土面层产生的纵向、横向裂缝、沉陷等问题由甲方负责。为保证路面的平整度乙方将采用自动找平仪进行找平摊铺。如由于甲方施工的下层平整度较差导致路面工程量增加超出工程量,如按甲方施工负责人员要求进行施工,超出合同范围的,由甲方需对乙方进行补偿,如由此出现的局部厚度不够情况,责任由甲方负责;5、乙方依据甲方提供图纸尺寸施工,负责交工验收,并提供沥青砼的配合比、试验资料,施工资料由甲方负责;6、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二次进厂施工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此费用不包含在此合同工程款之内);五、双方义务:1、乙方应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技术指标施工,不得随意更改。乙方应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严格按规范操作,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一切刑事、治安事件及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2、乙方严格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或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如出现工程的变更,甲方须提前通知乙方,便于乙方随时调整机械,并补给乙方由此造成的差价;3、甲方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包括环保监督、交通执法等部门的协调。保证施工路段的道路畅通,否则所造成的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由甲方负责;4、甲方负责解决施工期间有关纠纷,保证乙方正常施工。工程结束后,甲方应保证乙方人机安全撤离现场。如属于乙方自身原因不能安全撤离现场,乙方自负;5、甲方应保证工程款的给付进度,如因工程款不能按合同及时给付而造成乙方停工,甲方将按现场的机械市场租赁价格向乙方支付机械误工费;6、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严格按合同条款兑现承诺,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20%的违约金。合同对其他事项一并进行了约定。明港东站广场道路铺设沥青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工作内容:1、明港东站原水泥路面喷洒乳化沥青粘层油+4cm厚AC-10上面层。总施工面积约3200㎡,单价为:12元/cm/㎡,合计约153600元;承包方式:包工包料;2、乙方指定的沥青厂家为甲方开具13%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双方各承担税费的一半(即6.5%),按照以上项目总金额,甲方应承担的税费为8850元;二、工程价款:工程价款按实际施工面积,以上工作内容工程款加税费合计约为壹拾陆万贰仟肆佰伍拾元整(约162450元),工程完工后以实际测量数据,据实结算,甲方将工程款转账至乙方指定的沥青厂家账户,沥青归乙方所有,抵本合同甲方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由沥青厂家为甲方开具13%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双方各承担税费的一半等;该施工合同中除约定使用的沥青施工材料,价款有差别外,其他内容与美丽乡村骑行步道二标段油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基本一致。
另查明:庭审时,永和公司和誉诚公司均认可美丽乡村骑行步道二标段油面工程于2019年7月4日施工完毕,明港东站广场道路铺设沥青工程于2019年7月6日施工完毕,双方对明港东站广场道路铺设沥青工程施工质量没有异议。截至目前,美丽乡村骑行步道二标段油面工程誉诚公司已付永和公司工程款988805元,明港东站广场道路铺设沥青工程誉诚公司已付永和公司工程款138080元。美丽乡村骑行步道二标段有部分路基为原村村通公路,油面工程以下除原有村村通公路外需新修的水泥稳定层由誉诚公司负责施工,油面工程由永和公司负责施工。美丽乡村骑行步道二标段油面工程施工完毕后,出现了部分路面起包隆起等情况,誉诚公司认为系永和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庭审时提供了2019年7月19日和8月21日的监理通知单,其中7月19日通知单内容为:“你单位在7月4日施工完工的“明港美丽乡村道路升级改造骑行步道工程项目二标段”小桥至南主路路口处,全1640米处,沥青路面出现多处横向裂缝、纵向裂缝、网状裂缝、松散和起包隆起等质量问题现象。要求:存在以上问题的标段,请立即落实完善,进行维修处理”。8月21日通知单的内容为:“内容:你单位在7月4日施工完工的“明港美丽乡村道路升级改造骑行步道工程项目二标段”小桥至南主路路口处,全1640米处,沥青路面出现多处横向裂缝、纵向裂缝、网状裂缝、松散和起包隆起等质量问题现象。经两次修补后,以上现象还在发生。经监理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现场检、分析事故原因,初步认定为沥青面层推铺施工工艺不当造成质量事故,具体如下1、本工程设计为轻型骑行步道,设计标准按照城市道路人行道标准设计。施工单位在沥青推铺时采用重型运输车辆运输混合料(车辆荷载和自重约80-90吨),施工机械全部采用高等级公路施工设备(双钢轮振动压路机22吨,双皮轮压路机30吨),对路基20cm厚6%水泥碎石稳定层造成破坏性开裂,直至影响到沥青面层。2、从断裂分布(间隔距离)状况分析:沥青推铺施工工艺不当,混合料推铺时间过长,进入施工现场混合料(信阳至明港从早上6点多进场到晚上11点才结束,其中不含生产时间和运输时间)其表面温度低,内部温度高,推铺温度无法衔接。3、用重型压路机碾压引起路面层切断,压路机加速或减少过猛(因此段为山路,坡度较大),使路面产生不规则裂纹。雨水沿裂缝渗透路基水泥稳定层,形成裂缝部位膨胀起包。4、非荷载裂缝:温度疲劳裂缝,由于施工工艺不当或用了不合格材料产生裂缝(材料暂未出具检查报告和复检报告,后期待检)。要求:存在以上问题的标段,请立即落实完善,此段1640米,含基层水泥稳定碎石、沥青面层全部返工处理”。2019年9月,誉诚公司向河南省信阳市景明公证处申请对明港美丽乡村道路升级改造骑行步道工程项目二标段油面的沥青路面现状及取样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于2019年9月3日出具(2019)豫信景证内民字第3232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2019年9月2日上午9时45分,信阳市景明公证处工作人员吴浩、袁鑫及信阳市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新国、信阳市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吴付良、倪道福来到平桥区××××村。信阳市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吴付良、倪道福用道路取芯机对该路面行取样(约每100米,道路两旁各取一块样品,共取得样品三十四块),取得的样品保存于信阳市景明公证处。信阳市景明公证处工作人员袁鑫对现场状况进行摄像并拍照,信阳市景明公证处公证员吴某场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一份一页,信阳市景明公证处工作人员袁鑫根据现场情况拍摄取得照片十五张,VCD光盘一张,本次保全证据至2019年9月2日中午12时20分结束。
同时查明: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油面完工15日内出具工程量结算单,如甲方逾期不出具工程结算单或对工程量不予确认,以乙方出具的工程量结算单为准进行工程款的结算。由于誉诚公司在以上两个工程完工后没有在15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单,永和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对美丽乡村骑行步道二标段油面工程的现场测量工程量及结算金额为12518×8×11+1344.8×5×11=1175548元,对明港东站广场道路铺设沥青工程的现场测量工程量及结算金额为3593×4×12=172464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誉诚公司辩称因永和公司不按图纸设计及相关施工工艺标准、验收规范及路基实际情况施工,不听誉诚公司技术人员劝阻,造成新修水稳层形成塌陷、裂缝,导致沥青面层全部裂缝、起包、隆起、松散等不合格现象。根据庭审情况,誉诚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永和公司因施工不当导致新修水稳道路出现质量问题。誉诚公司辩称永和公司运料车重达80-90吨,以及施工机械规格过高,对此,本院认为,誉诚公司仅提供了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通知单”,无其他有效的证据相印证,且监理单位并非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其无权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以及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形成的原因作出结论,故对誉诚公司的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誉诚公司辩称骑行步道为非机动车道,永和公司采用的运输工具、施工机械使用不当,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誉诚公司辩称因永和公司的原因导致美丽乡村骑行步道二标段道路出现质量问题的理由不能够成立,对誉诚公司要求永和公司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及要求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另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油面完工15日内出具工程量结算单,如甲方逾期不出具工程结算单或对工程量不予确认,以乙方出具的工程量结算单为准进行工程款的结算。由于誉诚公司在以上两个工程完工后没有在15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单,永和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对美丽乡村骑行步道二标段油面工程的现场测量工程量及结算金额为12518×8×11+1344.8×5×11=1175548元,对明港东站广场道路铺设沥青工程的现场测量工程量及结算金额为3593×4×12=172464元。因此对于永和公司关于美丽乡村骑行步道二标段油面工程不含双方约定应承担的税款的价款为1175548元,明港东站广场道路铺设沥青工程不含双方约定应承担的税款的价款为172464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施工合同中关于双方各承担一半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约定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计算公式,美丽乡村骑行步道二标段油面工程含誉诚公司应承担税款后的总价款应为1243168元(1175548元÷1.13×13%÷2+1175548元),明港东站广场道路铺设沥青工程含誉诚公司应承担税款后的总价款应为182384元(172464元÷1.13×13%÷2+172464元),扣除誉诚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以上两个工程誉诚公司还应当向永和公司支付298667元(1243168元+182384元-988805元-138080元)。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永和公司应当给誉诚公司提供金额为1425552元(1243168元+18238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誉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系因为其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并不构成违约,对永和公司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信阳市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98667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反诉原告)信阳市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剩余工程款298667元结清后十五日内,给信阳市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为142555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信阳市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7139元,保全费2270元,反诉费7543元,由河南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89元,由信阳市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4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
收款单位:
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帐号:46×××70
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逾期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吕寿春
审判员  张 素
审判员  彭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陶佩航
书记员杜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