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利夫电梯有限公司

奥利夫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平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84执1066号
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天星,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丽影,系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平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立明,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平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平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生效的(2020)吉038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机构、车辆管理所、房产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顺
审判员 曹 巍
审判员 郝建委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