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利夫电梯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与奥利夫电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吉0184行审5号
申请人: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姚文军,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天星,董事长。
申请人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因被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公自然资执罚【2020】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法定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公自然资执罚【2020】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公自然资执罚【2020】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一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耕地(允许建设区)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执行内容第1、2、3项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4项如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立奇
审 判 员  杨宝华
人民陪审员  赵兰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