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利夫电梯有限公司

奥利夫电梯有限公司与梨树县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梨树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执1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天星,总经理。
被执行人梨树县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
法定代表人李文顺,总经理。
被执行人梨树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
法定代表人穆春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梨树县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梨树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民终36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梨树县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2026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要求被执行人梨树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吉林省梨树县XX小区两套住宅价值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0年10月15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二、2020年10月16日、11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梨树县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仅有一条银行开户信息,余额不足百元,本院已发送冻结;被执行人梨树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开户信息,本院已冻结;未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三、经向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未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及房屋登记信息;经向梨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梨树县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申请执行人表示房屋虽系梨树县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但已经非被执行人财产,不要求查封,仅要求查封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四套房屋,但因该四套房屋尚未办理房屋登记备案,属无籍房,暂不要求处置;
四、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赵 乐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