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利夫电梯有限公司

***电梯有限公司、梨树县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怀德镇平房店村。
法定代表人:刘天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丽影,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梨树县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梨树镇消防小区。
法定代表人:颜景伟,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机关、工商总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执行。二、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经对其工资进行了冻结。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大伟
审判员  曹 巍
审判员  郝建委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