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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有限公司、梨树县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0184民初1920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梨树县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梨树县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费18750元及滞纳金(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已产生滞纳金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电/***修合同(POG)》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维修、检查、保养服务,服务期限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共计18750元,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费,应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滞纳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但被告未向原告给付任何***。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却迟迟不予给付,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天意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天意公司(客户)与***公司于2020年8月1日签订《电/***修合同(POG)》,由天意公司委托***公司对位于梨树县水岸新都小区内共计15台电梯设备提供维修服务,约定“1.2服务期限: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1.3.2付款方式:采用一次性支付,签约十日内付全部***,即18750元整。5.1逾付款滞纳金,若客户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间向***支付应付款项,须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按到期日起逾期款项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二计算。”合同签订后,***公司即为水岸新都小区内共案涉15台电梯设备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合同周期结束后,天意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费,2022年9月8日***公司销售经理丁淑红向天意公司经理****要***,***在通话中称“物业这事你就记着,啥事都不欠你的。反正就这边你公司处事吧,我有点不舒服,要不早就给你了,账户没有钱。”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公司提供的《电/***修合同(POG)》、维修保养记录、通话录音、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天意公司与***公司签订的《电/***修合同(POG)》,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各自依约履行义务。从***公司提供的案涉全部电梯维修保养记录等证据看,能够证明***公司在合同约定的维保服务期内,遵照合同约定的维修保养要求,对案涉电梯设备完成了相关维保工作,故本院对***公司要求天意公司支付欠付的维保费用187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合同5.1约定逾付款滞纳金,若客户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间向***支付应付款项,须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按到期日起逾期款项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二计算。***公司自认双方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主动降低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此系对自身权益的合理处分,且计算方式符合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梨树县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电梯有限公司电梯设备***1875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875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计147元,由梨树县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