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82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公主岭市怀平镇平房店村双榆树村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榆树安济医院,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向阳路4011号。
法定代表人***,系医院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82民初88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榆树安济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榆树安济医院的破产清算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0182执2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