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执1996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平房店村。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18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