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建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91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望江西路539号鲲鹏国际广场7#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54220D(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487969.11元[其中本金损失1855527.11元,利息损失519534元(以1855527.11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的总数的50%,暂计算至2020年3月11日为179534元,2016年2月14日前垫付本金的利息损失34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30848元(以1855527.1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8日起,按日利率0.01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3月11日),案件受理费30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90元,审计费20309元,执行费2616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严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