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终10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望江西路539号鲲鹏国际广场7#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54220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民初4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虽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沈静
审判员*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