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会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024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安徽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鲲鹏国际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5422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024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6580.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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