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迪普生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迪普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1877号
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中山园路1001号TCL国际E城G2栋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91058J。
法定代表人:蒋延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嘉怡,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70号3楼306房(水利厅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99429929W。
法定代表人:张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4元,减半收取为16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