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宇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91民初91号
申请人: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西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宇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凤新路新健兴科技园A6栋2楼C区。
法定代表人:佘小波,该公司总经理。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宇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被保全财产线索,要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宇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出具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深圳市宇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查封期限为1年,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
查封期间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发放该款项。
申请人申请对保全的财产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268元,由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苏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