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木润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3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1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木润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10号2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木润水利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24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申请人江苏木润水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货物价款人民币35475元;并向申请人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147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申请人实际给付剩余货款之日,按照年利率15%计算。本案仲裁费6113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153元;被申请人江苏木润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960元。被申请人江苏木润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部分由其在履行本裁决确定的给付事项时一并给付申请人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38435元,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执行费477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9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因无人签收而退信,被执行人亦未予履行。 二、2022年9月17日、11月11日、12月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无可用银行存款。9月22日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二个,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名下在苏州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U×××**、苏E×××**的机动车二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4年9月2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等相关财产信息。 三、2022年8月3日,本院在执行(2022)苏0505执235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址实际经营,本案不再赴该地调查。 四、2022年9月2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2年12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等其他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为营利法人,其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履行能力,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可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六、截至2022年12月9日,本案共执行到案款0元,尚有执行款38435元、执行费477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机动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24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对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