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木润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3308号 申请执行人: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1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木润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10号2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木润水利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24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木润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8435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477元,合计38912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木润水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91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