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莱城执字第2390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全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修美。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其他不祥。
被执行人,***,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全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文堂
执行员 温 强
执行员 巩 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