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通电气有限公司

莱芜市全通电气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全通电气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2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莱城商初字第932号
原告:莱芜市全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香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原告莱芜市全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莱芜市全通电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莱芜市全通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莱芜市全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莱芜市全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房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