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通电气有限公司

莱芜市全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莱芜市凯振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润辉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全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莱芜市凯振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润辉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8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莱城商初字第1503-1号
原告:莱芜市全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香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侯**,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凯振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钢城区艾山办事处南城子坡。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润辉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钢城区艾山办事处北城子坡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全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凯振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润辉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担保人***名下鲁S×××××轿车一辆。
依法查封担保人莱芜市全通电气有限公司鲁S×××××货车一辆。
查封期间禁止办理上述车辆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及设定抵押、担保等行为。
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