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通电气有限公司

***与山东广通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全通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赵京长与山东广通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全通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29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982民初2496号
原告赵京长,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虎训,泰安高新兴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广通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金斗路449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莱芜市全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香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侯田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京长与被告山东广通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莱芜市全通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京长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京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1036元,由原告赵京长负担。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武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