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通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全通电气有限公司、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6民初1456号
原告:山东全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新冠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侯田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片宪锋,济南莱芜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李陈庄村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国利,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全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通公司)与被告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片宪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隆福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576549及利息、违约金;2.本案一切费用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后,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1月份开始至2016年4月份,被告分数次与原告达成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施工箱变等,计款500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剩余576549元拒不支付。
被告隆福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4日,全通公司(乙方)与隆福公司(甲方)签订《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施工星河城小区李陈庄回迁区室外高低压配电及变压器工程,合同总价款为700万元,计价方式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合同约定的付款及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供电公司出设计图纸时付合同总价款的10%,货到付合同总价款的30%;工程施工完成付合同总价款的30%;工程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移交完成,送电前付清余款。质量保修期为一年。合同还约定合同生效后,合约双方任何一方无故终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除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外,且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工程现已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6425781元。原告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花费保函费1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该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可。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后,被告应当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涉案合同为固定价合同,合同价款7000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6425781元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7654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隆福公司应支付原告全通公司拖欠工程款576549元。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将违约金数额计算为350000元(7000000元×5%)。被告隆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全通电气有限公司工程款576549元及违约金3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5元,减半收取计4783元,保全费2915元,保函费1000元,共计8698元,由被告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珊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于 杰
书 记 员 周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