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1456号
申请人:山东全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香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侯田骏,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李陈庄村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国利,执行董事。
山东全通电气有限公司诉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预查封被申请人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实际尚未出售的坐落在莱芜高新区;
二、预查封被申请人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实际尚未出售的坐落在莱芜高新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16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珊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于杰
书记员周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