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晓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晋0802民初7489号
原告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晓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晓微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成都晓微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原告设备后,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至今尚欠原告20万元设备款未付,确属违约行为,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20万元设备款并按约定承担6.8万元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整车计重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1、设备总价款为68万元;2、付款方式为(1)合同生效后7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23万元预付款;(2)原告所供设备到达工地现场,经项目监理工程师和被告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给原告支付到每批次发货总金额的70%;(3)原告设备货物到达工地现场安装调试完后,经计量检定测试院检定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给原告支付每批次发货总金额的30%;合同约定违约责任为:如被告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准时支付合同款项时,应自款项最迟应付日的五日后的次日起,每逾期五日向原告偿付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0.5%的违约金。不足五日的按五日计算。此项违约金金额以合同总值的10%为限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其采购的全部设备,且设备已经安装检定合格投入使用一年,但被告仅于2018年1月18日、2018年3月19日两次支付原告设备款共计48万元,剩余20万元设备款至今未付。审理中,原告根据合同第七条第2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计算违约金总计为21.7万元,因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以总价款68万元的10%即6.8万元为限,故原告主张违约金6.8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1、《整车计重设备采购合同》;证据2、2018年1月18日、2018年3月19日两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成都晓微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等诉讼权利。
被告成都晓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国强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万元设备款及6.8万元违约金。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被告成都晓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游小红
书记员  贾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