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322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石坝河街48号。
法定代表人:张炜,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永浩,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陕西绿茵园林有限公司。
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联盟社区服务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田一雄,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绿茵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6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322执393号案件对被执行人陕西绿茵园林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录勋
审判员 封军辉
审判员 张宗让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媛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