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3执2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绿茵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
法定代表人:田一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金台区陈仓镇联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组,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冠森路居然之家。
负责人:姚乖福。
陕西绿茵园林有限公司与金台区陈仓镇联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宝仲裁字第9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金台区陈仓镇联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组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绿茵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金台区陈仓镇联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将全部执行案款扣划至我院账户,并向申请人如数支付,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3执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长春
执行员 王艳莉
执行员 焦小强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贺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