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保916号

申请人:**,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宏,四川星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宇,四川星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文康、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新地土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地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科度实业有限公司、南江新业开创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50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0)川01财保110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暂停支付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应向被申请人四川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安县“灾后重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招商合同书》项下的应收帐款6800万元。暂停支付期限三年。

二、暂停支付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应向被申请人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眉山市东坡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投资协议书》项下的应收账款2200万元。暂停支付期限三年。

三、暂停支付仁寿县人民政府应向被申请人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仁寿县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招商投资合同书》项下的应收账款2000万元。暂停支付期限三年。

四、暂停支付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应向被申请人四川新业城乡统筹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广元市朝天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招商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645万元。暂停支付期限三年。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长  何开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