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神州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

泰安市神州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与新泰市九龙山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神州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与新泰市九龙山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新执字第1634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神州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泰市九龙山煤矿。
法定代表人***,矿长。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神州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泰市九龙山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8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1802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关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虎
审判员季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