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民终8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神州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职务: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神州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新耐
审判员 孙海荣
审判员 丰德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钮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