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神州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东亿先程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355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安市神州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韩家结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35786470X。
被申请人:*苏东亿先程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501号1502、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339322949P。
原告泰安市神州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江苏东亿先程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鲁0902民初355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江苏东亿先程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万元。申请人泰安市神州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苏东亿先程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苏东亿先程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