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锦斯泰劳务有限公司、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205号
申请人:南京锦斯泰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62851261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267号洪武大厦902室。
法定代表人:周硕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加明,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26058164L,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50号3幢1201-1210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锦斯泰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锦斯泰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2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锦斯泰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