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402号
申请人:***,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江苏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钰,江苏李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26058164L,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50号3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春勇。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215237.2元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银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215237.2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毛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