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腾建设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8民初20642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广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创业大道6号1幢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女,199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广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2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暨被告广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腾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83,659.2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广腾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53,009.9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2,299.3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8,349.9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3.判令被告***、***对上述两项诉请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三被告于2021年5月13日签订了《2021年度赊销协议》。之后,原告向被告广腾公司累计送货283,659.24元,三被告均拒绝付款,故原告诉诸法院。 被告广腾公司、***共同辩称,对原告诉请及事实理由均无异议,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没有能力付款。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出证、质证,并对相关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1年5月13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2021年度赊销协议》,约定被告广腾公司向原告采购产品,原告给予被告广腾公司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的赊销授信额度为200万元且赊欠账期为3个月的可循环使用赊销授信。赊欠账期以发货日的次月1日为起算日,赊欠账期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到账截止日,如逾期归还赊销欠款的,则需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赊欠账期起算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违约金。同时,被告***、***对被告广腾公司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担保范围为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同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保证承诺书》,对被告广腾公司的债务在4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等。 2021年6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广腾公司向原告采购货物,货款共计283,659.26元。其中,6月发货53,009.97元,7月发货142,299.32元,8月发货88,349.97元。 2022年5月18日,被告广腾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截至2022年4月30日被告广腾公司尚欠原告货款本金283,659.26元,承诺于同年10月31日前归还货款本金283,659.26元及按月利率1%自逾期之日起至承诺还款之日分段计算的利息56,025.06元;被告广腾公司未按期足额归还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广腾公司一次性付清所有欠款(无论欠款账期是否到期),且所有欠款被告广腾公司愿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赊欠账期起算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广腾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原告履行交货义务后,被告广腾公司未按约付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283,659.24元及根据交货时间、金额计算逾期利息,具有相应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但鉴于原告因被告广腾公司逾期还款所产生的实际损失为资金占用损失,现其主张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本院依法调整利息计算标准为日万分之三。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现保证期间未过,应对被告广腾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广腾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货款283,659.24元; 二、被告陕西广腾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53,009.9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2,299.3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8,349.9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均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 三、被告***、***对被告陕西广腾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陕西广腾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4.80元,减半收取计2,777.40元,由被告陕西广腾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