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3民初17805号
原告:四川***涂料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兴业八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679668161G。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广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创业大道6号1幢2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7K6X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地址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女,汉族,1996年3月22日出生,地址西安市蓝田县。
原告四川***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广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与被告于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1.38元减半收取525.69元,保全费520.55元,合计1046.24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四川***涂料有限公司负责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