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民初1591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陕西广腾建设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创业大道6号1幢2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7K6X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广腾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