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昱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八公山区第五中学、安徽昱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05民初718号
原告:***,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八公山区第五中学,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支架村小区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340405F09961069B。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昱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路54号院内9栋,社会统一代码91340300MA2MT72U63。
法定代表人:*唯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宜磊,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应与被告八公山区第五中学、安徽昱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宜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应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应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计689元,由原告**应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