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05民初719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八公山区第五中学,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支架村小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5F09961069B。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昱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路54号院内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T72U63。
法定代表人:*唯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宜磊,男,198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诉被告八公山区第五中学、安徽昱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宜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36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