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05民初720号
原告:淮南市光华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区***有机化工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4976441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八公山区第五中学,住所地八公山区支架村小区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340405F09961069B。
法定代表人:***,系八公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昱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路**院内**,社会统一代码91340300MA2MT72U63。
法定代表人:*唯实。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宜磊,男,198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淮南市光华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八公山区第五中学、安徽昱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宜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淮南市光华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光华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光华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2元,减半收取计2131元,由原告淮南市光华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