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4民初548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安徽昱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路54号院内9栋。
法定代表人:*唯实,该公司经理。
被告:蚌埠市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路429号。
负责人:**刚,该局局长。
原告***诉被告***、***、安徽昱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10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