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304民初990号
原告:***,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小毛,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安徽昱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公山路176号,统一信用代码91340300MA2MT72U63。
法定代表人:*唯实。
原告*在淮诉被告*小毛、安徽昱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小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昱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在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原告被损坏的太阳能(价值1380);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安徽昱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改造小区给726楼粉刷外墙时把5楼住户*小毛家上面铺的石棉瓦踩坏,***找他们修好。于2017年11月15日施工,施工前被告*小毛通知原告把太阳能水放掉,说碍事,等石棉瓦铺好再给放好。今年3月12日因天热原告老伴给太阳能上水时发现水管外淌水,太阳能不能使用。原告找到被告*小毛和施工队,施工队*姓老板看了现场,发现太阳能被肢解,大卸八块,太阳能已被损坏。原告请他们给予解决,两家均推脱不是他们所为。无奈,原告只有请求法院伸*正义,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被告*小毛辩称:原告的太阳能不是其弄坏的,是安徽昱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队在帮其维修石棉瓦的过程中,要把原告的太阳能移开,是施工队找人移的。在移太阳能的过程中,有否将原告的太阳能损坏,其不清楚。
被告安徽昱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安徽昱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改造小区给726楼粉刷外墙时把5楼住户被告*小毛家楼顶上面铺的石棉瓦踩坏。原告*在淮称,2017年11月15日,被告安徽昱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队给被告*小毛修石棉瓦施工前被告*小毛通知原告*在淮将太阳能里的水放掉。2018年3月12日因天热原告的老伴给太阳能上水时发现水管外淌水,太阳能不能使用,原告找到被告*小毛和施工队,施工队*姓老板看了现场,发现太阳能被肢解,大卸八块,太阳能已被损坏。因原告请两被告给予解决,两被告均推脱不是他们所为。无奈,原告只有请求法院伸*正义,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判两被告赔偿太阳能被损坏的损失138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的,有负有举证证明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虽主*两被告赔偿太阳能被损坏的损失1380元,但原告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原告的太阳能被损坏是否是两被告所为,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