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19)皖0303民初1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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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诉与***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依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件生效裁判文书: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审判案件的流程信息将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内容除外。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本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登录审判流程信息查询账户时的身份验证依据;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登录验证码。自完成身份信息采集、核对后,本院开始向你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如果你中途退出诉讼,经本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你和你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