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昱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11民初1238号
原告: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淝河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7839989A。
法定代表人:李义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路54号院内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T72063。
法定代表人:刘吉,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