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5民初717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张勇,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八公山区第五中学,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支架村小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5F09961069B。
法定代表人:尹宗山,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路54号院内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T72U63。
法定代表人:王唯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昕坤,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与被告八公山区第五中学、***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计8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 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