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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4民初548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安徽昱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路54号院内9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蚌埠市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路429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原告***诉被告***、***、安徽昱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10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