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44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223号天河不锈钢市场105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沈阳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9号1701。
法定代表人:王朝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达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中街。
法定代表人:侯治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石家社区南环路锦鸿花园6栋1113。
法定代表人:吴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南昌五加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西站大街1888号新宇盛世广场B-1商业楼114-115。
法定代表人:周夏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1251号。
法定代表人:侯子君,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达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南昌五加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4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达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1105××××0597人民币138947.00元。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