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中都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4755号
原告辽宁中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街1甲号。
法定代表人黄忠庆,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龙,系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9号1701。
法定代表人王朝志。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
原告辽宁中都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受理后,原告辽宁中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中都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辽宁中都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小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贺天洋
书 记 员 战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