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沈阳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民初5748号
原告:辽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深井子街道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沈阳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9号1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应当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薇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可
书 记 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