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2344号
原告:沈阳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9号17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30号-7(3-5-2)。
原告沈阳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睿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