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3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路223号天河不锈钢市场105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沈阳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9号17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辽宁达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中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淄博市周村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正阳路12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君鼎不锈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阳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辽宁达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淄博市周村金通不锈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6民初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