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亿某某汽车配件商行与沈阳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6民初13312号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亿***汽车配件商行,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玉龙山路18-3(13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9号1701。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房展大厦。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亿***汽车配件商行诉被告沈阳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沈阳市于洪区亿***汽车配件商行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于洪区亿***汽车配件商行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 崇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