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禹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市某某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市***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秋菊,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禹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焦广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与西安市***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禹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阎劳人仲案字(2021)第126号裁决书,被执行人西安市***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工资1550元,被执行人陕西禹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6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禹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1000元,就其他执行权利申请人****自愿放弃。阎劳人仲案字(2021)第126号裁决书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项 军
执行员 白凌河
执行员 代发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俊焕